2020-12-02 16: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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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张和老张媳妇在婚内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这两年,一直都是老张媳妇对外出租、管理。老张媳妇在2019年把商铺租赁给朋友小王,每年租金10万元。因房屋处于市中心黄金地段,老张认为房租太低了,遂找到小王,要求再涨三万的租金,小王不同意。老张不悦,称,租赁房屋是夫妻二人的产权,现在未经其同意就出租且租金太低,要收回小王的租赁权,双方协商不成,老张就去了法院起诉,说自己不知道房子出租的事,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请问:老张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要想弄清楚老张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就先要了解老张和老张媳妇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原是《***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于日常家事,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子女教育等。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家事代理权规定在了第1060条中。意即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代理权。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由双方来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法条链接 :
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 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官观点:
租赁协议有效,老张媳妇具有家事代理权,且对外出租房屋系纯收益性行为、非但不会减损夫妻共同财产,反而会令家庭有所收益,老张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结语:
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一员,任何一个人为了家庭利益而去做的事情,对外都必须共同来承担后果。小到买一袋盐,大到买一套房,夫妻同甘苦共进退,简单来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做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所以,2021年1月1日以后,“我不知道这事啊”、“这事是他做的,你别找我哦”这样的话,估计就会越来越少听得到了。
作者: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