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法律问题之快问快答

2021-07-19 1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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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相忠诚是夫妻双方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法律基础及道德前提。然而,原本约定携手相扶一生的伴侣或许会选择摒弃当初的誓言,以其单方“出轨”的方式宣布此段感情的匆匆结尾。 ”

互相忠诚是夫妻双方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法律基础及道德前提。然而,原本约定携手相扶一生的伴侣或许会选择摒弃当初的誓言,以其单方“出轨”的方式宣布此段感情的匆匆结尾。面此情境,法律是如何以正义的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一、在诉讼离婚中,法院能否因夫妻一方存在出轨行为,直接判决当事人离婚?

答:不确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该行为是否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从我国有关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可知,法院若欲判定准予当事双方离婚,其***的衡量标准即“感情确已破裂”。换言之,即使夫妻一方存在“出轨”等不忠实行为,提起诉讼离婚的一方若不能充分证明当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将无权准予双方离婚。

因“出轨”一事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当事人以该理由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该诉请时,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悔改态度等诸多因素,依法判定是否已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夫妻双方婚内或婚前签有“忠诚协议”,一方出轨,能否按该协议约定划分财产?

答:意定方面,当事双方可按该协议自觉履行;法定方面,结合既往审判实例可知,绝大多数的法院认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系“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故针对该协议,当事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法院不可据此直接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主流的审判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或对财产预先进行处分的协议。针对该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在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按该协议约定处置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离婚原因、共同财产状况等因素对无过错一方予以酌情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笔者认为,不应武断地完全否认或随意认可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裁判应立足于社会发展现状、与时俱进,对不忠诚行为加以管制或约束,参照夫妻间忠诚协议的约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救济。

三、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能否获得对应损害赔偿?

答:在离婚纠纷中,“出轨”并非无过错方可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但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结合具体案情,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只有夫妻一方出轨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或伴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与其恶性程度相当的过错行为,且上述行为系导致夫妻离婚的理由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无过错方的申请,依法判定其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若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尚未满足法定损害赔偿的条件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其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判定过错方少分或部分财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出轨一方还能否获得其孩子抚养权?

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针对抚养权归属一事,系以zui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该原则不仅仅包含物质生活条件,还包括当事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品德培养、教育理念等诸多方面。对于夫妻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现象的,虽不能直接据此剥夺过错方对其子女可能享有的单独抚养权,但该行为可以作为法院在判断抚养权归属一事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换言之,作为被依法认定婚内出轨的过错方,其在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势必会因为其出轨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相互忠诚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初共同许下的诺言,每一位当事人都应以此为底线严格要求自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一方迷失初心,望每一位无过错方都能勇敢面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马玉梅、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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