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起抚养费就不能见孩子?

2022-02-24 14: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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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权”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词汇。今天笔者以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与大家一起就“探望权”进行探讨和交流。01 案情回顾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八年,有一 ”

“探望权”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词汇。

今天笔者以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与大家一起就“探望权”进行探讨和交流。

01 案情回顾

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八年,有一个健康可爱的儿子。为了照顾家庭,婚后王女士主动放弃了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李先生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在外应酬,有时甚至夜不归宿。

逐渐的,王女士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人了,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

其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为:

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且每星期有1-2天的探望权,周末及假期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到王女士家居住,探望时由王女士负责接送。

王女士离婚后,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处房产。住的地方是解决了,但工作却不好找。王女士找到李先生协商,希望能延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李先生非但不同意,反而以王女士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由,不让王女士探望孩子。王女士出于无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协助履行探望权。

02 法律解读

看到这有许多人可能会问:没给抚养费真的能不让见孩子吗?对此,笔者就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解答。

关于“探望权”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

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现如今将子女利益蕞大化作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来越成为世界许多***的共识,父母需要对子女行使亲权的同时,子女也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从本质而言,探望权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子女,都不可或缺。法律规定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者母”,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总的来说探望权可以说具有双重价值:

❖ 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

❖ 其二,是蕞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实际上,人民法院应当对子女利益给予比父母利益更多的关注。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审判实践中,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蕞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时,应以子女便利为先,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日常生活的繁杂,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发生不能预见的变化,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宜判决得过细,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即可,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空间。

(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人民法院在子女的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在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征求子女意愿更有必要,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还应当适当考虑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便利性。一般而言,父母有各自的工作、生活轨迹,父或母离婚后可能已经再婚组成新的家庭,还存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分处两地的情况。探望权的行使虽以子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对父母行使探望权便利性的考虑。

03 案件结果

结合本案,李先生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王女士探望孩子,显然是不对的。

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满足子女生活或教育的需要,而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设立意旨差别较大。

所以,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同时,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望权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但是,出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考虑,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

❖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

❖ 虽然李先生非法阻止王女士探望孩子,但出于对未成年孩子的保护,也不能强制性地将孩子带到王女士的面前。

❖ 对于李先生的行为,法院是可以进行罚款和拘留的,要求其配合、协助王女士行使探望权。

经过批评教育李先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法院也免予对李先生进行处罚。终王女士和儿子得以相见。

作者: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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