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高院[2018]3号文专属管辖适用的困惑

2020-10-21 15:09:02

浏览:

“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批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于2018年6月26日发布了“江苏省高 ”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批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于2018年6月26日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1、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该《解答》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违反了上位法《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条以及《民诉法》三十三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属于无效规定,应及时进行更正。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沿袭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均可以看出,法律是将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下的三项并列子合同进行定性的,三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平行并列关系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百条条也是直接得到了体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包含9个子案由,其中前三项子案由便是: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者之间也是平行并列关系,显然是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者之间是平行并列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权利引起的物权纠纷,所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涉及相关不动产,仅涉及关于设计成果的交付与设计合同价款的支付纠纷,更多体现了承揽合同性质,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不应被列入专属管辖范畴。

再次,参考***院判例意见可知,***院观点也没有把设计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范畴。在《***人民法院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7]***法民辖30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从***院的案例观点可知,***人民法院虽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扩大解释,但仍未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中。

***,《解答》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会议纪要,其对专属管辖案件作了扩大解释,并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建设工程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在下级法院执行《解答》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即设计合同或勘察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江苏省境内,属于跨省的设计(勘察)合同纠纷。此时,江苏省高院的《解答》的规定对外省法院就缺乏约束力。外省法院依据上位法(《民法典》、《合同法》、《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的案件,已经造成外省与江苏省对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在管辖权上存在冲突。这种情形如何解决,需要省高院对《解答》作进一步解释。

综上,笔者认为江苏省高院的《解答》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纳入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之内,并将此类纠纷案件规定为专属管辖案件,这一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此规定对于跨省类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工作也必然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不便。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和困惑,我们期待着江苏省高院对《解答》***条规定能给予必要的修证或说明。

作者:闫中军 胡存昂

作者: 闫中军 胡存昂
感谢您的喜欢与支持
好文推荐
已有33人推荐
图片展示

联系我们

您好!
感谢您来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若您有合作意向,请您为我们留言或使用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给你回复,并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谢谢。

 

总部电话:0516-85908898

总部地址: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文峰大厦南楼20层

分所电话:0516-83530866

分所地址: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高科金汇大厦A座8层

邮箱:2358667107@qq.com

图片展示
关注我们
图片展示
关注我们

Copyright @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4058549号-1

联系方式
二维码
置顶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总所电话
0516-85908898
分所电话
0516-835308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邮箱
2358667107@qq.com
二维码
二维码
扫码关注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