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终结的界定

2020-12-18 08: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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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或多或少略知道一些,但是真的发生在自己身边,您真的会用吗?使用不当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要么是反击不力被人伤害,要么是反击过当,将人伤害 ”

正当防卫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或多或少略知道一些,但是真的发生在自己身边,您真的会用吗?使用不当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要么是反击不力被人伤害,要么是反击过当,将人伤害,这个度到底该如何把握呢,让我们带着问题共同重温一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法条我们注意到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之一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一种行为,是不法侵害人的活动过程,对不法侵害开始时间比较好理解,但是不法侵害行为何时结束,换句话说防卫人反击行为何时停止,如何判断,又如何操作和准确把握呢,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结合两个案例和大家分享我的体会。

案例一:2017 年山东辱母案,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于欢母亲因企业经营之需欠下高利贷,被债主雇佣的一帮人非法拘禁在厂里,遭到百般辱骂,更有甚者有人掏出生殖器近距离进行猥亵。于欢忍无可忍操刀连伤数人,致一人死亡,数人轻伤的后果。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于欢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该院认定是防卫过当依法改判5年。

该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造成不小的反响,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一方面社会大众对山东高院及时纠错,公正改判的做法高度赞扬,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和大胆使用大加赞赏。另一方面,该案的判决唤醒了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制度,扭转了人民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新认识,也为司法机关大胆适用正当防卫开创了先河。

案例二:2018年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刺龙画虎的龙哥先是违章驾驶碰檫于海明,接着是寻衅滋事手持砍刀,没有伤到于海明,却被于哥将刀夺下,龙哥掉头就跑,被于哥追上连砍几刀致死。***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起案例都是轰动全国有名的,特别是龙哥反杀案,有个细节就是于哥从龙哥手上夺下刀后,龙哥掉头就跑,于哥一直追着砍,砍了好几刀,受伤的龙哥一路踉踉跄跄,***终跑出十几米后倒地,于哥此时才善罢甘休。至此,有人会说,于哥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既然已经将刀夺下,不法侵害就已经结束,夺刀过程或者在撕扯中间都是反击、正当防卫,然而刀夺下后,于哥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况且龙哥掉头跑了,你持刀去追,砍中好几刀,龙哥是只有招架之功,毫无反击之力,是在逃命中。于哥再去追砍,有故意杀人的嫌疑。还有人会说,龙哥虽然跑了,但是他是超宝马车的方向跑的,车内有他的同伙,龙哥可能是去搬救兵,也有可能去车里拿大砍刀,更厉害的凶器,甚至是杀伤力更大的枪。如果龙哥得逞,对于哥将是致命的伤害,因此于哥不能放弃这个对自己不利的机会,不给对方任何喘息的机会。只有让对方确实失去反抗的能力,不法侵害才算结束。笔者非常赞同后者,对不法侵害何时结束的研判要有一个新的认识,即只要不法侵害人还有实施不法行为的可能,没有失去不法侵害的能力,正当防卫的现实危险性就没有得到解除,不法侵害行为就没有终止,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都是妥当和必要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今后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基本理念,提供了司法标准。同时也为广大民众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便于操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不要畏手畏脚,免去后顾之忧。

至于不法侵害人是否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侵害是否结束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应该按照防卫人当时的紧张和恐惧心理状况,一般人的认识来评判,而不是在事后,心平气和,悠然自得的心理加以考量。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法与不法的斗争,是正与不正的较量,惩恶扬善,鼓励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激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释放正能量。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作者:孙兴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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