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余颜:一个女辅警引发的“疑”案

2021-03-22 1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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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辅警PK九名公职人员敲诈勒索案的暴红,仔细分析下来,具备了广泛传播所需要的大多数要素:美女,色情,权势,腐败,不透明,财色交易,司法不公。。。。这几天在各群里 ”

女辅警PK九名公职人员敲诈勒索案的暴红,仔细分析下来,具备了广泛传播所需要的大多数要素:美女,色情,权势,腐败,不透明,财色交易,司法不公。。。。

这几天在各群里混,看到了很多帖子和发言,大半是义愤填膺的认为:美女受了委屈,被当官的睡了,要点钱还被有权的人给弄进去了,实在是比窦娥还冤。

回忆了一下,好象急着表达观点的都是爷们,刚过完三八节的女神们倒是兴趣缺缺。

由此,我倒是想起一个往事。有一段时间,传说刑一庭的女同志要调其他庭,分管的师伯大为光火:把女的都调走了,让一群大老爷们去办强奸案子吗?

当时我是不理解的,觉得为啥男同志就不能办强奸案?

后来跟班下来,才知道,对于“花”案,女同志的审理思路确实跟男同志不太一样,好象喊打喊杀要求重判的多数是男的。所以说,碰到两性之间的事,水星人与火星人是讲不到一起的。

敲诈勒索这个罪名,其实是个好大的坑,一般人是不明白的。

我记得我刚当助审员的时候,哈尔滨出了一个案子。一兄弟去买雪糕,结果在吃的时候,吃出了一条拖把布。于是这兄弟就找公司索赔,声称:如果不给一百万,就找媒体曝光。

本世纪初,人民币还叫人民币,没人叫他软妹币,这一百万还是挺吓人的。自然,公司是不愿意给的,于是报警、抓人、审判。然后,媒体曝了出来,于是,二审无罪。

从那以后,我知道这个罪名确实坑人。

比如,上访户非访,要胁政·府给钱的,够不够敲诈勒索罪?好象也判了不少。比如,以去纪委举报,要胁贪官给钱的,够不够呢?再比如,以向媒体曝光隐私为由,要胁吴某人给钱的,够不够啊?

排除男性荷尔蒙对美女的天然保护欲望因素,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一下,结果是什么样子的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美女辅警有没有用揭人隐私、举报揭发、找家闹事这样的手段,恐吓、威胁、要挟被害人,从而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呢?

根据公布出来的判决书,明眼人自己看看就清楚了。

自然,被敲诈的人多半是有把柄在别人手里的,否则谁会把钱给别人?当然,自愿给付的情圣除外。好象判决里的那个副局长似乎有情圣的潜质。

敲诈勒索用俺们老百姓的话讲,又叫“敲竹杠”。

据传说,以前有私盐贩子把私盐装在竹杠偷运。过关卡时,官府上船检查,搜查一圈,毛也没查到。收队的时候,带队师爷在装着私盐的竹杠上把烟袋里未抽完的烟灰磕了磕。船家大惊,以为师爷已经撞破好事,急忙拿出阿堵物若干交给师爷。师爷大喜,以后每次上船都要敲敲竹杠,多数时候都有船家奉上花差若干。自此以后,“敲竹杠”之风大盛。

所以,被害人有没有过错,还真不是区分这个罪名的本质特征。当然,没有过错的被害人更惨一些,比夹带私货的更值得同情。

我是认为,认不认定构成犯罪,主要还是要看行为人使用的恐吓、威胁、要挟手段,有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如果造成了,那就构成犯罪喽。

也有的被害人,是因为犯了错事,主动给钱以减轻内心罪恶感的,那就不好说构成犯罪了,对不?

基于男女关系引起的敲诈勒索总是能引起一波又一波热潮,比如洪某、郞某、吴某,多数是同情女方,认为美女被老男人白睡还得退钱判刑,老男人们实在是渣男。

对渣男这个定性我是同意的,但,是不是敲渣男一大笔钱,渣男们就活该去死,这好象又是另一个范畴的事。

据某些民国粉洗出来的一个传闻,说是上海闻人杜月笙曾经帮人平过一单事。某舞厅红小姐,结识了一上海小开,怀了孕,然后威胁要上小开家找麻烦。小开找到了老杜的马仔,请求平事。马仔向老杜汇报,老杜说:人家自然是吃了亏的,给点钱也是应该的。于是小开给钱了事。不想,红小姐得了甜头,居然一发不可收拾,再次索钱,小开实在不胜其扰,再次入禀老杜。老杜听说后,大为光火:吃亏拿钱,息事宁人就是,一再纠缠,坏人家庭,实在可恶。于是,马仔带了几个人把红小姐装麻袋扔黄浦江里了。

我是认为,敲诈的手段很重要,是不是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更重要。有些渣男,你别说曝光他的隐私,你连他爹妈的隐私一起曝光都不怕,钱比爹妈亲。

公职人员嘛,在某些人的传统想法里,好象有权有势,一手遮天。

其实,在现在管得这么严的情况下,多数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老百姓们好象也知道这点,动不动就投诉举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这是好事,权力关在笼子里,对不?

我记得我骑电动出去,事故,明明是对方责任,抵死不认,于是打110请阿sir。阿sir没来,对方亲戚先来了,看某家气宇轩昂,一表人才,于是问:你是公务员不?我看你象公务员。

这祸心如何,咱自然是门清的:对不起,爷不是公务员。顿时觉得气壮了很多。阿sir到场,说某车速过快,次责,对方左转妨碍直行,主责。

所以说,一旦用伪道德绑架了事实,也就没有什么真相了。名人、公职人员、富人,一旦犯了下半身的错误,就可以被人予取予求,这也不是什么好事情吧?

回到判决本身,我认为还是有点弱点的。比如,对敲诈的手段表述不清,对证据的罗列也不够详细。估计推事们在办理这个案子时,没有敏感性,以为就是个普通的小案子,不想成了全国热点。

从定性上看,如果是以假怀孕为由要钱,这个定诈骗还马虎;如果以去家闹事、去举报为由要钱,定敲诈就没错了。当然,如果是渣男主动赔偿,那自然什么也不够了。

近期有民事判决,对于非婚性生活造成女方怀孕的可以赔偿女方医药费等。这实在是个进步。我们的法律终于光明正大的承认,感情的事是可以用钱来摆平的。只是不知道婚姻家庭法什么时候也能实际起来,天天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要件,其实很折磨人的。

从这个案子来讲,判十三年的结果能不能动,我认为,如果能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还是有动的希望的。

一个是从事实上认定没有敲诈的手段,也没有形成精神强制,那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了。或者是我刚才说过的,存疑诈骗的事实,到底是诈骗还是敲诈,还是应该仔细甄别一下的。

至于有人说就是不构成犯罪,这个实在是步子大了点,我是不太看好的。

也有人说可以判缓刑,如果能把敲诈数额搞到40万以下倒也可能,或者能把自首搞定也行。

别拿雷政富的那个说话,人家有从犯情节;也别拿吴某人的那个判三缓三的说话,人家是未遂。没有法定减轻情节,370万想在十年以下判,除了报总公司核准,也没什么其他途径了。

有些所谓资深的这个那个的,也说些不靠谱的话,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对不?

本案其实本身并不是什么疑难案件,“疑”的是人“心”,“难”的是人“性”,如此而已。

作者:颜茂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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