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涉军两三问

2021-08-04 1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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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为军人身份时,与其关联的婚姻家事类案件是否必须在军事法院受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有两类常常出现在军事法院审理的情形。 第·一类:只能在军事法院审理的情形 ”

一、当事人为军人身份时,与其关联的婚姻家事类案件是否必须在军事法院受理?

婚姻家事案件中,有两类常常出现在军事法院审理的情形。

 第·一类:

只能在军事法院审理的情形。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夫妻双方均为军人时,起诉离婚应当在军事法院立案。

……

第二类:

可以在军事法院审理的情形(地方法院先起诉立案的,继续审理)。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二、与已婚者通奸、同居行为是否只违反道德/轻微违法,无任何严重法律后果?

答案是: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特别立法,保卫现役军人的婚姻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徐洋

作者: 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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