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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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互换人生28年事件,不断刷新着新闻热度,挑战着世人三观。杜新枝愣是力压娱乐圈当红流量小花郑爽代孕弃养之风波,在软舌和辣目交织之下的热点顶端,屹立不倒一年半之久。仅凭这一点,亦足傲余生了。
但今天不谈互换人生,只就许敏与熊磊关于姚策名下的房产纠纷官司,所涉法律问题作一简单论述。且只谈法律问题,不对道德和是非进行评价。
探讨之前,先把涉及到房产问题的事实简要概述一下。
郑重声明:
所引述和依据的事实,均来源于网络。若经有权机关查明,事实有所变动,则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以及结论,亦将不同。
1992年6月15日,江西人许敏在淮河医院产下郭威;1992年6月15日前后,河南人杜新枝在淮河医院产下姚策(注:因病历涂改、缺页及事后补造,无法确定姚策真实生日,而据其生母杜新枝及其代理人公开的言论,提及姚策的出生日期分别为:14、15、16日)。然后两个婴儿就被互换,互换原因、过程,以及参与人员,至今没有定论。
2017年,月份不详,许敏为姚策购买婚前房产一套,即涉案房产。
此后,姚策熊磊结婚。
2020年2月17日,姚策确诊肝癌晚期,随后,许敏决定“割肝救子”,发现血型不匹配,姚策可能非亲生。
2020年3月25日,DNA鉴定结论,姚策非许敏亲生子。
2020年4月30日,郭姚两家跨省认亲。郭威已婚,名下无房产。
此后,两家对孩子房产问题,多次磋商。但无果。
2021年1月份,姚策公开发视频,郑重声明:一定会把九江的房子还给许敏。
此后,姚策多次承诺归还房产,有视频,有录音。
2021年2月8日,姚策、杜新枝夫妇诉淮河医院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姚策及其亲生父母各获精神赔偿20万元,姚策获医疗费等各项赔偿60.2万余元。许敏向法庭提供了其支付的52余万元的医疗费发票作为证据。
2021年3月11日,姚策与春姨通话,承诺归还房产;
2021年3月12日,熊磊打电话给许敏大哥,声称会归还九江房子,不愿对簿公堂。
2021年3月13日,许敏与姚策、熊磊失联(注:详情不明)。
2021年3月16日,姚策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马洪涛律师争夺九江房产,并支付律师费20万(注:未经确证。但马洪涛律师作为熊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一事为真。)。
2021年3月19日,熊磊带姚策从杭州去北京安宁疗养(注:时间未经确证)。
2021年3月23日,姚策去世;姚策账号发姚策与熊磊同框照片,图配文:本来是美好的***,一大清早就被各种电话问我是不是去世了,也谢谢大家还这么关心我,目前还很好,大家各自安好(注:根据杜新枝言及七七上坟的时间推算,也可能是22日去世)。
2021年3月24日,姚策火化。姚策生父郭希宽称:姚策所有遗产归儿媳,我不要;姚策生母杜新枝在殡仪馆座椅上静静入睡;姚策养母许敏生病住院。
2021年3月25日,许敏起诉熊磊,要求归还九江房产。
此后,熊磊发文称:许敏“割肝救子”是假,目的是诈捐。用一百倍放大镜也找不到许敏的恩,坚决不还房子;杜新枝称:我还他一家四口,他还我一家两口,这两口人值多少钱?天天都是房子房子,孤儿寡母的真的要对他们赶尽杀绝吗?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的事件脉络。下面就案件所涉法律作一简单探讨论述。
一、姚策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吗?
回答:是的。
依据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注:现已失效)第22条的规定,许敏在姚策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对姚策的赠与。
房产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视为交付。涉案房产已登记在姚策名下,故姚策已取得房产所有权。
因房产已交付,故许敏已经丧失撤销赠与房产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
特别说明: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不过,本案适用新旧法律规定,没有区别。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与之前的基本一致。
二、许敏基于重大误解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
回答:未可知。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先谈确定的事实:许敏错以为姚策是亲生子而赠与房产,显然属于重大误解。
许敏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但撤销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是三个月还是一年?这是两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1、许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依据《合同法》第54、55条的规定,许敏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赠与合同,可以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2020年3月25日,DNA鉴定结论表明姚策非亲生。故,许敏2021年3月25日起诉符合规定。(注:《民法典》第202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zui后一日。《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典》一致)
但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52条却规定,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应当在三个月内行使。依照这个规定,许敏的撤销权早已消灭。
《合同法》和《民法总则》都是当时生效的法律,前者是特别法,旧法;后者是一般法,新法。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法》第9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许敏起诉是以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为诉求(注:许敏具体诉请网络未见),而熊磊则以撤销权已消灭为由抗辩的话,那么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撤销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是形成权,故撤销权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
《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适用《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规定,许敏依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追回房产;如果适用《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规定,尽管认亲后,两家多次就房产问题磋商,但却依然无法中止、中断和延长撤销权期限,撤销权消灭。
3、不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而《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种情形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为例外的原则”。
许敏重大误解以及知道重大误解,均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法不溯及既往,不适应;《民法典》撤销权期限也是三个月,溯及亦不利,不存在例外适用的情形。
三、姚策自2021年1月份以来,多次公开声明,归还许敏房产,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是对许敏要约的承诺?
回答:是的。
依据《民法典》第133条至135条的规定,姚策公开的郑重声明,设立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许敏要约的承诺,双方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姚策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返还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许敏还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姚策返还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继续履行;熊磊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而根据网络公开的资料,截止到2021年3月12日,姚策、熊磊继续承诺返还房产。此后至3月23日姚策去世,并没有相反言行。
笔者认为,按照这个策略,比撤销权的策略,更具有确定性。毕竟,关于撤销权期限,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民法总则》,需要被动等待、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裁决。
至于3月16日,姚策委托马洪涛律师争夺房产一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件事真伪不明;其次,姚策此行为恰好是违反《民法典》136条规定的违法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四、熊磊对房产无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之上的一切权利。
在法院作出相反判决之前,房产是姚策遗产,熊磊有继承权。但继承还未完成,遗产也未分割,熊磊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房产是姚策婚前个人财产。
所以,无论是姚策生前,还是去世之后,熊磊均无所有权。
五、郭希宽的继承权是否还在?
回答:有可能。
郭希宽称:姚策所有遗产归儿媳,我不要。
这句话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1、姚策所有遗产,郭希宽均无权处置。郭希宽只有权放弃继承。
2、但放弃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郭希宽首先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其次意思表示不明确,“不要”是指继承了财产之后赠与熊磊,还是放弃继承权?
3、郭希宽无权替他人作出意思表示。所有遗产中还有熊磊儿子凯凯、熊磊婆婆杜新枝的份额,岂能一言而抹去?
故,郭希宽说的大义凛然,但十有八九不能作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纵观郭希宽夫妇此前的言行,在熊磊赢了这场官司之后,再来争夺遗产份额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结论:
如此离奇的互换人生,十分罕见。而其中所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也极其错综复杂。
仅仅是一套房子的赠与和继承问题,就牵扯了如此之多的法律冲突。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难免眼花缭乱。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许敏胜诉的希望一直都在。如果采用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并要求继续予以履行的诉讼策略,笔者认为,胜利的曙光就在眼前。
作者:邱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