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1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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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花老人生前生了两个姑娘刘招娣、刘盼娣和一个儿子刘福贵。王阿花老伴去世得早,她一手拉扯大了三个孩子。
年前,王阿花突发疾病去世,三个子女处理完老人的丧事便因为遗产的问题争执不休。
刘福贵认为自己是母亲***的儿子,按照本地的风俗,母亲遗产当然应该归自己; 刘招娣认为虽然自己是女儿,但是母亲生前三家是轮流照顾的,都尽了赡养义务,遗产理应平分; 刘盼娣表示只要三家和睦,遗产怎么分都行。
僵持中,刘招娣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告上了法庭。
庭前调解时,刘福贵拿出了一张盖有王阿花指印的遗嘱交给了法官,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王阿花名下的房屋及存款2万元在去世后归刘福贵所有,遗嘱上还有见证律师的签字。
看到遗嘱的姐妹二人有点懵,以前从没听说母亲立过遗嘱,这份遗嘱从哪冒出来的?二人都觉得事有蹊跷,嘀咕着遗嘱有问题,但又都说不出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审理此案的是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看到遗嘱后就察觉到了遗嘱有问题,于是嘱咐刘福贵下次开庭时让参与见证的律师到庭。
开庭时,刘招娣聘请了律师,律师从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无法证实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论证了刘福贵提交的遗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福贵听了非常不高兴,说不能单凭形式上的瑕疵就否认整个遗嘱的效力,法官听后没有急着表态,缓缓的问了以下几个问题:
法官:王阿花生前从事什么职业?
刘福贵:纺织厂工人
刘招娣:工资卡都是刘福贵拿着的
刘盼娣:工人
法官:王阿花的文化程度?
刘福贵:不认识字,自己的名字不会写
刘招娣:文盲
刘盼娣:文盲
法官:找律师见证遗嘱你们是否知道?
刘福贵:知道,还是我帮我妈联系的律师,她的腿不好,出不了门。
刘招娣:不知道
刘盼娣:不知道
法官:当时遗嘱是谁书写的?
刘福贵:是一个男的,当时我就在跟前。
法官:在场的还有谁?
刘福贵:还有一个女的律师,一共两个人,在老母亲屋里。
……
该案的结果,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刘招娣三人按法定继承处理了遗产。
看到这里,各位读者一定会心生疑问,难道就因为王阿花在立遗嘱时刘福贵在旁边,遗嘱就变成无效遗嘱了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对于继承人来说,遗嘱人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会使继承人的利益受益或者受损。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见证人,可能会给遗嘱人造成影响,导致其作出的遗嘱违背真实意愿。
另外,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还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作出不真实的证明,制造条件使遗嘱有效或者无效。因此,若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遗嘱见证人,难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那么立遗嘱时,继承人在场是否必然会导致遗嘱无效呢?
总结:
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王阿花这个案子来说,在刘招娣的律师明确指出刘福贵提交的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的基础上,法官通过当庭询问并综合全案证据,明确了王阿花系文盲、无书写及阅读能力,遗嘱是在刘福贵及刘福贵联系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订立且其中一名见证律师签名系他人代签,无法认定遗嘱系刘阿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法庭作出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判决。
由此可见,立遗嘱时继承人在场,并非必然导致遗嘱无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订立的遗嘱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本案刘福贵提交的遗嘱系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由他人书写,王阿花虽在上面按了指印,但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此时若继承人中仅有刘福贵在场,该代书遗嘱是否能够反映王阿花的真实意图就更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
因此,为了遗嘱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尽量避免继承人在场时订立遗嘱,保证遗嘱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想法合法的订立遗嘱。
作者: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