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6 15: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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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天气晴朗,阳光明媚,我应约在办公室见到了前来咨询离婚事宜的小玫。
陪同小玫前来的还有她的母亲张女士。张女士有57岁了,保养的很好,体态轻盈,退休前是某医院的护士长。
小玫自述其大学毕业后到苏州工作,她和丈夫结婚七年,婚生子有五岁半了,一直是母亲带着,现在上幼稚园大班,聪明可爱,丈夫虽说在徐州,但因其工作是在本地一家公司做销售,一个月有20多天都在出差加班,其父母均在外地。
小玫每两周回家一次,和丈夫之间因聚少离多及生活方式不同渐生嫌隙。
一年前的春节,小玫发现了醉酒丈夫手机上的暧昧信息,才知道丈夫早已出轨了公司一女同事。双方闹了一年多,小玫发现丈夫依然和女同事在一起,因此决定起诉离婚。
小玫的事情并不复杂,整个咨询过程中,张女士的情绪随着女儿小玫的讲述起起伏伏,说到伤心处,想到这些年女儿和她的付出及隐忍,竟先潸然泪下。
处理完小玫的咨询,张女士欲言又止,我就问:“您还有什么想说的吗?”
张女士说“蒋律师,我心里不甘心啊,你知道的,我是个外婆,我家的小外孙我疼的不行,从生下来亲家母就从来没问过***事,俗话说,‘一尺三寸婴,十又八载功’,带娃太不容易了……
为了帮他们带孩子,我是没到年龄内退的,我这个女婿,家里一切事情不问,平时也不来看孩子,小玫来了他才来,我真没想到,现在女儿吃亏我受累,他们居然还想把孩子抚养权抢过去,我想问他要这些年的带娃费,太累了,不为别的,只为一口气”。
说实话,这段时间,已经不止一个人咨询过我类似的问题了,从法律上来讲,目前并无“带娃费”这样的法律条文可被支持。于是,我给张女士讲了两个关于“带娃费”的案例:
案例一
岳母索要带娃费被法院支持
这是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个案例。小花(女)和小草(男)两人结婚一年后,宝宝出生。因小两口平时工作很忙,宝宝出生后就交给了岳母照顾。宝宝两岁时,一次家宴,小草为感谢岳母对他们的照顾,向岳母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本人承诺,在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支付每月三千元的辛苦费,每年底支付一次”,岳母心里感动,大家其乐融融,但该费用从未支付过。
2021年3月,小花和小草感情生变离婚。宝宝判归了小草。岳母看自己辛苦养大的宝宝归了男方,心里难受,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宝宝自出生之日起其离婚之前的辛苦费计2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母并无义务带娃,小草出具的承诺书系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小草应按约定履行。因此,根据双方的举证,一审判决小草支付给岳母总计17万多元的带娃费。小草不服判决上诉,而法院经过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奶奶索要带娃费被依法驳回
在江苏南通,有一对夫妻离了婚,孙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可女方要工作,没时间带娃,因此孩子仍然是奶奶在带。
奶奶心里就不舒服了,一来这是自己家的男娃娃,二来这娃一直都是自己带,老人家想不通离婚时法官为啥不判给自己儿子呢?老人心里迈不过去这个坎,一气之下将前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拿出10万块钱,作为自己的“带娃费”,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扶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奶奶没有带孙子的法定义务,但是奶奶为儿子儿媳带孙子,是一种情谊行为,是对儿子儿媳爱的延续。奶奶确实花费了一些费用,但平时也收到了儿子儿媳的不少钱。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从金钱关系上来看,双方之间的付出是一种爱的延续,”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奶奶告的诉讼请求。
听完我讲的这两个案例,张女士也陷入了沉思,我追问到:“您看,这两个案例中同样要求的都是带娃费,一个被支持,一个却被驳回,难道仅仅是因为岳母带娃就被支持、而奶奶带娃就不被支持吗?”
聪明的张女士想了想,说道“我知道了,蒋律师,第·一个之所以被支持,是因为有证据,有承诺书在,那是一种合同啊,而不是仅仅因为身份的原因。我知道了,以后啊,哪怕是和亲闺女之间,该写字据还是得写字据啊”。于是,我们都笑了……
是的,老人带娃并非他们天生的责任,是老人对于子女的帮助和爱,情感上的付出和辛苦,并不能替代金钱上的报酬,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忽视父母长辈的付出,如果育儿夫妻没有承担起一定的责任,那就要承担一定的经济付出,这样才能够平衡。
老人带娃索取酬劳也并非是贪财,而是一种承担非义务责任的表达方式。
作者: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