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翟学琴律师作无罪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2025-09-20 1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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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无罪辩护取保候审。一、案情简介本案的上游犯罪为诈骗罪,2025年7月,Z某因在南京、南通、芜湖等地出行记录与在案其他嫌疑人高 ”

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无罪辩护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本案的上游犯罪为诈骗罪,2025年7月,Z某因在南京、南通、芜湖等地出行记录与在案其他嫌疑人高度重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2025年8月14日,Z某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Z某家属委托翟学琴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翟学琴律师迅速开展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Z某陈述,其前往南京、南通等地是因网络约定买卖U币,但并未实际完成交易,并未参与接收或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

辩护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进展,公安机关表示上游犯罪金额达50万元,并认为Z某与“上线”人员存在对接,涉嫌共同犯罪。翟学琴律师经多次会见及案情分析,认为Z某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并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翟学琴律师指出,Z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疑,尽管Z某的行踪与其他嫌疑人在部分时段和地区存在重合,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认定犯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目前仅凭行踪轨迹重合不足以证明Z某参与接收或转移赃款,亦无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Z某出行可能出于旅游、商务等其他合法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即便认定相关地区存在犯罪活动,在案证据材料也无法证实Z某具体涉及的资金金额及行为作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尽管公安机关初期未采纳取保申请,辩护人坚持法律意见,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Z某犯罪事实的意见,希望对Z某不予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终,2025年9月13日,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Z某获释,走出看守所大门,得以与家人团聚。Z某及其家属对翟学琴律师的专业辩护和辛勤努力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

三、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始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勇于设想无罪可能,严谨求证,凭借专业素养坚守法律立场,力争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精准提出法律意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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