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8 15: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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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盗窃罪,律师成功辩护,终获不起诉。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
结果:酌定不起诉
亮点:充分量刑协商、终获不起诉决定
焦点:主观恶意不大、后果轻微、不起诉
封面语:张某帮助菜贩子收菜,因自身认为菜农会同意其收购,涉嫌盗窃罪。律师成功辩护,张某***终获得不起诉决定,使犯罪嫌疑人不再面临刑事追责,***减少对其个人生活、工作的负面影响。
二、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张某接到菜商需要20000斤包菜的通知,遂想给菜商供应包菜。经过自身回忆,菜农李某菜地里的包菜数量符合需求,且之前有过沟通交流,自认为李某应会同意,遂安排人员将李某菜地里面的包菜收割并交付给了菜商。
三、办案过程
张某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找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随即指派闫怀田、宋晴律师担任张某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辩护人立即投入到辩护工作中,首先去检察院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卷宗复制后辩护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经充分研究,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盗窃罪,认为张某不具有盗窃故意,中间可能存在误会,便向当事人阐述进行无罪辩护及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方案,经与张某沟通,张某同意辩护方案。
确定辩护方案后,辩护人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当面与检察官沟通协商,然而检察官仍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此后,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进一步沟通,提出了张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其也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不起诉决定。
后又经过数次沟通,检察官***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2025年7月1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要发挥积极主动作用。辩护人要仔细阅卷,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要做出充分分析,并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在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其是否采纳辩护意见需要继续不断进行沟通交流,跟进案件整体进展。
相当一部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一遇到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了,就万事大吉,不再阅卷,不再会见,不考虑当事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公诉人一方说了算,一签了之。这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让辩护成为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