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0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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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陈女士(化名)与被告前夫李某(化名)于2016年离婚。离婚后,陈女士偶然发现,李某自2014年初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向被告第三人王某(化名)转款,数额巨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来到永伦律所找到杜长春、郝莉君律师,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决定以陈女士为原告,将前夫李某与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在婚内赠与王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二、一审判决及其争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王某19万元的行为无效。然而,在确定返还责任时,法院认为,鉴于陈女士与李某已经离婚,双方丧失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因此,陈女士仅可向王某主张返还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份额,即涉案款项的一半,约9.5万元。
此判决结果引发了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对于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基于婚外情向第三者作出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在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全部返还赠与财产,还是仅返还属于无过错方配偶的份额?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未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径行判决部分返还,是否超越了诉讼请求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三、上诉策略与代理思路
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经与陈女士沟通,决定提起上诉。我们的核心代理思路聚焦于以下两点:
1.聚焦指导案例,明确“全部返还”原则。
我们深知,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维护以及对无过错方配偶财产权的充分保障。为此,我们重点检索并引用了***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六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指导性案例中的相关精神。
该批案例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依法无效。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同时强调,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在无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受赠人返还部分财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指导性观点为我们主张“全部返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理支持和实践参照。
2.剖析程序与实体错误,指出一审判决瑕疵。
我们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两处关键性错误:
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 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在陈女士与李某未就夫妻财产制进行特别约定,且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径行对涉案款项进行份额分割,并仅支持返还一半,实质上处理了本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夫妻内部财产分割问题,构成了超裁。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涉案款项属于陈女士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理应是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李某在一审中未出庭,无法证明其有放弃自身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且双方离婚时并未分割该笔款项。一审判决在无任何事实依据表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仅返还一半,缺乏法律基础。
四、案件结果与法律意义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庭审中的有力论证,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上诉观点。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王某,该行为既未经共有人陈女士同意,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王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19万元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财产共有人陈女士。一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正确,但判决部分返还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返还金额的部分,改判王某向陈女士全额返还19万元。
五、案例启示
本案的成功改判,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
1.强化了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司法规制。明确了对婚外情导致的财产赠与行为,法律不仅给予否定性评价,更在后果上追求恢复原状,使不法者不能从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中获益,体现了司法的价值导向。
2.明确了无过错方配偶的财产追索权范围。在类似纠纷中,无过错方配偶有权主张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无需待夫妻内部财产分割后再行主张。
3.规范了法院的审理范围。强调了在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中,若当事人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应着眼于赠与行为本身的效力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而不应该超越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本案的办理过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者:郝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