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30 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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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结算计价方法计算的工程价款相差巨大,如果选择不当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工程款损失,同时会附带增加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损失。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中途退场。因工程款纠纷,承包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是双方对鉴定方法产生争议。不同鉴定方法计算的工程价款相差巨大,如果选择不当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工程款损失,同时会附带增加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损失。本文以永伦工程法团队代理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对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时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进行说明。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内容为照明、动力、防雷接地、弱电预埋安装,给排水安装。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56.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施工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管、桥架、配电箱、电缆、电线、套管制作安装及管道支架刷漆、试压,包括材料卸货等。
施工情况:施工过程中双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仅完成了照明、动力电缆的套管预埋,配电箱、开关盒仅预留洞口没有安装线缆、箱(盒)体,没有对管道支架进行刷漆,管道未试压、清洗。
诉讼情况: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主张实际施工项目造价530万元,主张按照江苏省现行定额和已施工项目工程量重新组价进行鉴定,鉴定方法由造价鉴定单位确定。在法庭组织的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倾向于采用该种鉴定方法。
作为甲公司代理人,我方主张已完项目造价约200万元。我方主张鉴定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合乙方实际已完项目内容进行鉴定。
两种鉴定方法计算的工程价款相差约300万元。
二、工程款结算的步骤和思路
(一)确定已完工程量
优先依据施工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工程确认单,工程款申请表、监理记录等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已完工程量。本案在乙方撤场后因为乙方不配合进行已完工程量确认。甲方向乙方邮寄了已施工项目工程量统计表,用以证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同时提供了监理单位出具的不合格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监理例会记录。因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时委托鉴定单位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终以鉴定结论作为已完工程量依据。
(二)确定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法执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的原则进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应当按照56.8元/平方米的价格结算工程款。我方结合综合单价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进行分析论证,终说服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1.固定单价合同的定义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人材机,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的全部费用在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
本案中的56.8元/平方米的固定单价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约定了施工范围和责任风险,并包含了乙方的合理让利,因此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结算工程款。
2.确定实际劳务单价
2.1乙方主张依照江苏省安装定额和实际完成项目工序进行组价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双方已经约定固定单价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固定单价。《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依照定额重新组价仅适用于合同未约定计价标准和合同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约定的情形。因此,乙方主张重新依照定额组价是对合同约定的单方改变,改变了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2.2在乙方未完成项目全部工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比例法折算已完工序项目单价,既符合约定优先的原则,又符合实际状况。按照合同约定固定单价56.8元/平方米对应的工程范围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管、桥架、配电箱、电缆、电线、套管制作安装及管道支架刷漆、试压,包括材料卸货等”。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调整已完工序价款。实际情况是乙方还有大量合同约定的工序没有施工完毕。针对本工程实际特点,我方申请鉴定机构分别核算出乙方实际完成的用工价款和完成所有安装项目需要的用工价款。
实际劳务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已施工部分清单计价/合同清单计价)
经鉴定单位鉴定本工程已施工包干单价为23.93元/平方米,工程价款为220万元。
三、影响价款结算的几种情况
中途退场费用结算除了上述情况外,还需考虑工程施工质量、双方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基础,如果不合格,承包人需修复至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及时确定已施工工程量,如工程量确认单、视频照片证据、监理例会记录等。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申请法院委托质量鉴定机构确认。
3.工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合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若合同未拆分分项单价,需通过鉴定确定已完部分造价。
4.如果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承包方可主张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承包方需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如采购发票,窝工明细表,利润计算依据等。
5.如果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发包方可向承包方主张因其违约遭受的损失,如工期延误损失、发包方重新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材料浪费损失等,需发包方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作者: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