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08: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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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在结算时存在施工量增减、材料价款大幅上涨、施工工艺优化、工程签证等需要调整结算价款的情形。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还是据实结算不宜一概而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分析。本文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款是否调整进行论证,同时重点分析经发包人同意进行设计优化后的结算价款是否应当调整。
一、基本概念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图纸及相关条件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发包人按约定的固定总价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预估风险。
二、固定总价不变的情形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是包干,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对施工的风险已经有了充分预期,考虑到了合同履行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并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因此,如果没有法定、约定的事由原则上工程价款不调整。《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履约过程,固定总价不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范围不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图纸、清单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
2.不存在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成本大幅上涨致使一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固定总价需要调整的情形
(一)设计变更
若因发包人进行设计变更,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建工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025)内01民终1393号案中,案涉工程招投标时未提供招标图纸,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后设计单位变更基础埋深(从13.8m增至16.2m),经专家论证变更施工方案,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该变化明显超出投标时能够合理预测的范畴,应作为工程变更处理,支持承包人调整工程价款的请求。”
(二)合同约定的总价可调整的情形
1.工程量、材料价格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如±15%)的部分按实结算,并约定了超过部分的结算方法,结算时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2.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的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可调整因素。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可调价条款,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
四、特殊情形分析和处理
在此主要讨论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履行施工优化条款,要求承包人确保通过竣工验收,但是没有约定优化后节省经费归属,在此情况下结算款是否应当进行调整。
诉讼案例:某固定总价包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对消防安装施工图进行深化、优化设计,确保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但是没有约定优化节约费用的归属。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优化了施工方案,采用了新型的报警设备,因此控制电缆由原来的10芯电缆变更为4芯电缆,两种电缆材料价差200余万元,此时节省的费用是否应当扣减?
在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本质是发包人以固定价格购买符合约定功能、质量的终工程成果,而不是购买固定的材料和施工工艺。承包人承担成本风险,同时应享有技术优化产生的成本节约收益。本案中承包人采用新型的报警器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也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的合理技术优化,不是偷工减料,安装项目经验收合格,满足使用功能。虽然原清单中的电缆价款属于固定总价的组成部分,但是承包人通过优化节约的成本是其承担风险后的合法收益。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不应扣除材差价款。
观点二,采用清单形成的固定总价本质上就是一个因变更可调的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对应的是“合同约定的工程”对价,如果因优化减少了设备或者降低了原合同的标准,相当于履行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发生了减损,图纸优化经过发包人的认可,仅可认作为是设计变更。发包人支付的对价应当与终获得的工程价值相匹配,因此发包人有权相应减少支付,否则承包人将获得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应当支持第1种观点,主要依据如下:
1.设计变更是发包人要求或者确认对原设计的工程范围或质量标准进行变更,如减少(增加)工程量、提高(降低)材料等级、改变原有功能等,此时工程价值确实改变,需调整结算价款。本案中的技术优化属于承包人在符合合同功能、质量要求前提下的自主改进,不属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或质量变化,并未减损工程价值。
2.优化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是发包人指示的变更。安装合同明确要求承包人对消防安装施工图进行深化、优化设计,确保通过消防验收备案。这意味着优化设计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和工作内容之一,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带来的效益,理应由其享有。
3.固定总价合同以终成果为标的,合同价格是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清单确定的,清单仅作为报价基础。若允许因优化扣减,实则将固定总价变为按实结算,违背合同本意。
4.承包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不当得利需因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承包人节省费用是基于其技术能力和风险承担,有合同依据(优化设计义务)和法律依据(固定总价风险分配)。
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图纸优化进而节省的费用在结算时不应当进行扣减。
综上,承包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图纸、清单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施工方案或优化图纸清单内容,否则即使验收合格、满足使用功能,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扣减对应的优化价款。为了避免纠纷,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需对总价可调整因素进行明确约定,如有设计优化条款,需明确设计优化的权责条款、优化后利润结算方法。在履约阶段及时办理确认资料,避免后续争议。
作者:张锋